长春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长理工人字〔2009〕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流动站及博士后资源在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梯队建设方面的作用,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实行“开放式”的博士后流动站管理模式,扩大博士后研究队伍规模,构筑和拓宽博士后研究平台,营造有利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充分发挥创造才能的科研环境,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博士后管委会”),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从事具体服务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按国家规定享受我校在职人员的相应福利待遇。各设站学科所在单位应将博士后视同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利条件。学校对博士后按流动科研岗位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章 招 收
第五条 招收类别
博士后按招收类别分为国家计划博士后、项目博士后、自筹经费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四类。
国家计划博士后是指依据全国博管会下达的名额招收的博士后,其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
项目博士后是指为完成科研项目招收的博士后,其经费来源由设站学科、课题组、合作教授协商筹措。
自筹经费博士后是指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博士后,其经费来源为个人自筹。
企业博士后是指我校流动站和设有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经费来源为企业拨款。
第六条 招收计划
设站学科于每年年初向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申报本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博士后管委会依据学校学科发展与队伍规划、设站学科科研工作及申报情况,确定本年度国家计划博士后、项目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计划名额。每年分两次申报,第一次申报时间为6月-7月,第二次申报时间为10月-11月。自筹经费博士后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 合作教授
(一)博士后的合作教授必须是科研项目多、经费充足,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承担重大项目的教授(研究员)。
(二)合作教授有权决定合作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分配,有权辞退不执行工作协议的博士后。
(三)国家计划博士后、项目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如期满时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出站,学校将取消其合作教授下一年度招收同类博士后的资格。
第八条 招收条件
(一)在国内外新近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
(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须有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本校培养的博士毕业生不能到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企业博士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流动站所在学科和企业商定招收条件。
(五)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招收程序
(一)申请人向设站学科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
(二)设站学科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推荐,并将《博士后申请表》和《拟招收博士后审批表》报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三)博士后管委会审核、确定招收类别;
(四)报送吉林省人事厅审批。
第十条 被批准进站的博士接到进站通知单后,应按时报到,办理进站手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半个月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因科研工作需要申请延期的,在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提前完成研究任务,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一个月。
第十二条 设站学科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结合博士后进站时提出的合作研究项目和预期目标,在不低于期满出站最低科研标准的前提下,与博士后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完成开题工作并做开题报告,设站学科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对选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经评议未达到要求的,须重新做开题报告。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满一年时学校进行中期考核,被考核博士后填写《博士后中期考核表》,由合作教授出具考核评价意见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可以申请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现役军人博士后申请出国须征得其原所在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的同意。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等各种博士后科研基金。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及获得的所有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学校享有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按《长春理工大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国家计划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长春理工大学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及工资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博士后的经费由企业按照联合培养协议提供,原则上均不低于国家计划博士后的经费标准。自筹经费博士后的经费由本人自筹解决。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参与学校教学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课时费按学校在职教师相关标准发放,无基本工作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 长春市内无住房的国家计划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向学校申请博士后公寓一套,相关费用及使用经双方协议,写入《长春理工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中。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后可凭吉林省人事厅出具的介绍信到长春市公安局办理配偶及子女的暂住手续。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不负责安排配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站处理。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将取消其博士后资格和待遇。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职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职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超过一个月)不归的;
(六)被认定为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章 出 站
第二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达到学校规定出站基本标准并完成《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所规定任务,可以申请出站。
(一)博士后出站基本标准:
1.思想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奉献精神、科学精神和协作精神。
2.在站期间,完成下列条件之一:
(1)在长春理工大学认定的一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被SCI、EI收录论文1篇且核心刊物以上发表论文1篇;
(3)核心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项目、专利等)必须以长春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出版的学术专著应注明“长春理工大学博士后文库”。
第二十五条 出站程序
(一)博士后按规定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填写《博士后出站评审表》,并举行出站报告会。由设站学科组织5—7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审议,给出评审意见。
(二)评审合格的博士后准予出站,并办理出站手续。
(三)为出站博士后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编号和盖章的《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未达到学校规定出站基本标准或未完成《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所规定任务者,按离站处理。不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七条 出站或离站博士后,除在职、定向博士后和现役军人外,实行就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博士后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发布前进站的博士后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