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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培养

长春理工大学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长理工人字〔2009〕16

为使博士后经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及吉林省博士后办公室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日常经费是国家统一下拨的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专项科研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包括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费用,原来的科研工作补助经费纳入博士后科研基金资助范围。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生活费用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除按国家规定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留的3%管理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或挪做他用,博士后日常经费专款专用。

二、国家计划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国家按计划内指标数分期拨款,每人每年5万元。项目博士后科研经费来源由设站学科、课题组、合作教授协商解决。

三、自筹经费博士后的经费由本人自筹解决。对于自筹经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要求其缴纳博士后管理费。

四、企业博士后的经费由企业按照联合培养协议提供,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计划博士后经费标准。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用按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五、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划拨至我校财务处,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供名单。财务处负责为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独立的经费帐户,为博士后履行财务有关手续。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延长在站时间,不追加经费。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原《长春理工大学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及工资发放办法(试行)》(长理工人字[2006]15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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