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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培养

长春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校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健全学校青年教师选聘机制和人才储备机制,充分利用博士后制度为学校师资队伍发展提供人才资源储备和前期职业能力考察,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收条件

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与博士后培养制度的有机结合,师资博士后申请人必须符合博士后申请资格,同时达到我校教师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师资博士后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品学兼优,作风正派,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富有团队合作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胜任高校教师工作,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课堂教学能力。

二、招收程序

(一)制定计划。拟聘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岗位需要,制定年度师资博士后招聘计划,人事处在每年年初统一组织论证,并将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由人事处发布年度师资博士后岗位招聘信息。在年度计划内,学院可随时招收师资博士后。

(二)资格审核。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申请表》,提交个人简历,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主要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原件,以及博士毕业学校院(系)出具的思想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的综合鉴定意见,由拟聘学院进行初审,人事处复审。

(三)考察遴选。拟聘学院制定考察遴选方案,并组织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专家、拟聘学院学术委员会等组成考察小组,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对申请人教学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学术潜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遴选。

(四)结果公示。遴选结果经拟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拟聘学院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师资博士后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五)审批。人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

(六)签订协议。师资博士后与学校、拟聘学院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待遇及考核等事项。

(七)入校。人事处组织师资博士后办理入校手续。

三、师资博士后工作职责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承担一定的教师职责和工作任务。具体工作任务由拟聘学院与合作导师在本办法师资博士后工作职责基础上协商确定。

师资博士后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完成拟聘学院安排的科研任务。

(二)完成拟聘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1.教学观摩。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

2.教学实践。积极参与指导教师的学生答疑、批改作业、实践教学指导及其他教学环节;

3.参与合作导师教育教学研究;

4.协助合作导师指导研究生。

(三)完成拟聘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如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

四、福利待遇

(一)在站期间,师资博士后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职称评聘权利,正常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二)留校任教后,师资博士后期间的业绩成果可按照职称评聘文件规定,在申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使用。

(三)享有参照我校同级同类人员基本薪酬标准(国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校内绩效津贴等)发放的资助经费。另外,享受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资助经费与生活补贴均按月发放。

(四)师资博士后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

(五)师资博士后申报的科研课题、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等,享受在职职工待遇,奖励办法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师资博士后可申请学校单身教师公寓。

五、师资博士后考核

师资博士后需参加中期和入职考核,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师资博士后,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一)师资博士后中期考核

1.师资博士后通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期考核后,将《长春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中期考核表》及相关业绩成果提交拟聘学院审核。

2.拟聘学院对师资博士后业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拟聘学院制定中期考核实施方案,组织考核。

3.考核专家小组一般由拟聘学院学术委员会等专家组成,并按照中期考核实施方案实施考核。考核专家小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师资博士后中期考核成绩。

4.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合格两个等级。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者,继续按照师资博士后进行管理;中期考核成绩为合格者,视为不符合师资博士后要求,学校将终止其师资博士后待遇,按统招统分博士后进行管理。

5.中期考核内容以业务考核为主,获得优秀票数大于考核专家小组人数的2/3者,中期考核可评定为优秀。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由拟聘学院自行制定。

6.拟聘学院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人事处备案。

(二)师资博士后入职考核

1.师资博士后通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出站考核后,由本人提出入职考核申请,将《长春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入职考核表》及相关业绩成果提交至拟聘学院。由人事处会同拟聘学院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2.拟聘学院对师资博士后业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制定入职考核实施方案,报人事处审核后,由拟聘学院组织考核。

3.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考核开始前,从考官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入职考核专家小组,并按照入职考核实施方案实施考核。考核专家小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师资博士后入职考核成绩。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考核过程的监察工作。考核专家小组要对师资博士后的师德师风和思想政治表现、是否适合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是否具备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等做出评估结论。

4.入职考核成绩为优秀、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成绩为优秀者,可录用为事业编制教师;考核成绩为合格者,视为不符合师资博士后要求,学校按统招统分博士后办理出站。

5.获得优秀票数大于考核专家小组人数的2/3,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入职考核可评定为优秀。

1)以长春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作为主持人获批学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以长春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Ⅰ区或Ⅱ区检索的正式期刊论文1篇,或者SCIEI)检索的正式期刊论文2篇以上(获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可抵EI检索的正式期刊论文1篇)。

6.拟聘学院和人事处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人事处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六、师资博士后管理

(一)拟聘学院负责师资博士后日常管理。

(二)师资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经拟聘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同意后可申请延期,延期期间停发生活补贴。

(三)师资博士后按照国家和学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及教师有关规定进行双重管理。

(四)凡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的学院,学校按照每名师资博士后3000元标准拨付学院运行经费,用于师资博士后招收及日常运行管理。

(五)留校任教的师资博士后人员,来校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算起。

七、其他

(一)各拟聘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考核标准的考核要求。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博士后相关规定按退站处理或因自身原因提出退站及擅自离站的师资博士后,应退还学校所发的资助经费。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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