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 培养经费标准
1.根据“关于发布《中山研究院研究生(实习阶段)培养管理说明》的通知”,中山研究院额外为校本部研究生导师提供研究生培养经费,标准如下:
a) 硕士生每生每年:1000元
b) 博士生每生每年:2000元
2.外聘指导教师和本校指导教师培养经费分配标准一致。
二、 培养经费开支范围
研究生培养经费由导师统筹管理,用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中山研究院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
三、 培养经费审批与管理
1.培养经费由教学管理部每半年统计、下拨一次。
2.研究生培养经费按指导教师名头单独立账。
3.培养经费严格按中山研究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履行报销手续。
4.培养经费的使用期限为半年,未使用完的培养经费将由中山研究院收回。
5.研究生培养经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四、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