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根据《长春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研院培养办〔2017〕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与企业、事业、科研院所(非高等院校)等单位联合设立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实践基地,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提高研究生的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基地建设目标: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研究院与行业领先单位的深度合作,探索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新机制,遴选并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增强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四条 设立条件
设立基地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愿意与研究院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研发团队,在所属区域或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企业年生产总值至少达到1个亿;(2)企业每年项目研发经费支出至少达到100万元;(3)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以上资历的研发人员。
(四)能够为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提供合适的科研合作项目岗位,安排符合学生的实践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生活津贴、补贴。
(五)制定保障专业实践的安全制度和科研管理制度,专门配备人员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设立流程
(一)研究院依据各学科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要求,对拟设基地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洽谈合作事项,达成设立基地的初步意向。
(二)与企事业单位协商签署《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后,纳入合作基地名单。
(三)满足挂牌基地条件的,按照挂牌基地的申请流程办理,纳入挂牌基地名单(许可使用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院名院徽无形资产)。
(四)满足示范性基地条件的,按照示范性基地的申请流程办理,纳入示范性基地管理名单。
第三章 基地运行
第六条 经与基地友好协商,按照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安排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选题。进入基地的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其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选题须经校内导师和合作副导师的共同认可。
第七条 合作副导师由基地遴选推荐,报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备案,录入研究院合作副导师数据库。合作副导师任职资格要求: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其工作领域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向一致;
(三)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技术专长,在相应岗位工作满二年及以上。
第八条 具备相应指导能力的基地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长春理工大学校级外聘硕导或博导,具体要求参见《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长理工研字【2019】33号)。获长春理工大学外聘硕导或博导资格的基地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主导师,单独指导研究院研究生。
第九条 对于研究生在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等事宜,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切实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关注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研究院洽谈制订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二)规范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统筹安排,严格过程管理,确保承诺的专业实践条件资源、合作副导师与管理人员配备及时到位,确保专业实践顺利进行。
(三)组织安排对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进行实践效果考核评价。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校内导师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关注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制订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初步方案,协同校外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训练。
(二)至少每两周与研究生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了解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实践训练与生活情况。
(三)至少每个月与基地合作副导师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了解其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围绕科研合作项目等情况进行必要交流。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基地合作副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负有直接责任。在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基地合作副导师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研究生在基地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具体内容,配合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训练。
(二)至少每两周与在基地实践的研究生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组织研究生参加基地开展的专业实践研讨与交流,每月不少于1次。
(三)至少每个月与学生校内导师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介绍其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围绕科研合作项目等情况进行必要交流。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应勤奋学习、潜心实践、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自觉接受校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依托基地提供的技术研发岗位,运用课程理论知识思考解决现实问题,满足专业实践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二)至少每周向基地合作副导师主动汇报思想、学习与实践等情况1次(形式不限),明确实践目标和任务要求;至少每两周向校内导师主动汇报思想、学习与实践等情况1次(形式不限),做好实践训练日常记录。
(三)在校内外导师联合指导下,依据专业实践内容为后期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研究工作做好准备。
(四)积极完成专业实践的培养目标,接受实践基地和研究院组织的考核。
(五)自觉遵守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秉持科学伦理道德,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由研究院主办、各基地承办,组织召开校内外导师产学研交流会。
第四章 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实行分级分类建设,设定挂牌实践基地和示范性实践基地两个类别。
第十五条 挂牌实践基地
基地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经研究院审核、批准,列为挂牌实践基地,准许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院名校徽无形资产:
(一)与研究院已签署《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
(二)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接收至少1名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为其提供了实践条件并配备了合作副导师。
(三)基地已按照《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的规定签署了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挂牌基地牌匾制作格式由研究院统一制作,包括以下信息: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院名、院徽标识,基地依托单位名称,“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字样,基地运行三年期起始与终止年月日标记。
第十六条 示范性基地
基地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经研究院批准,纳入示范性基地管理范畴:
(一)自批准为挂牌基地起,连续三年均接收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合计不少于15名。
(二)基地安排有专家参与研究院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承担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课程教学以及举办面向研究院师生的培训讲座。
(三)自批准为挂牌基地起,三年内与研究院至少有20万元及以上合作科研项目实际到款、或者作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与研究院联合承担市级以上科技创新研发项目;
(四)研究生联合培养效果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示范性基地牌匾由研究生院统一制作并适时颁发。
第十七条 对于示范性基地,优先保证基地提出的实践学生名额数量要求,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去基地工作,优先推选(提供)工程博士来院深造名额。
第五章 基地考核
第十八条 研究院负责对基地进行合格性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许可其进入下一个三年建设周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并对后续重新申请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九条 取得以下建设管理绩效的基地可认定为合格,准予持续建设(续签协议书):
(一)积极落实《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的。
(二)在三年建设周期接收过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
(三)研究生专业实践取得显著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得以明显提升的。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基地可认定为不合格,予以撤销(挂牌或示范性基地自然失效):
(一)未能严格落实《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经研究院考核评估认定为不再符合基地设立条件的。
(二)在三年建设周期从未接收过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
(三)研究生联合培养出现严重问题,影响研究院声誉的。
(四)存在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基地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