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
研究生校外实践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工作,规范实践环节的安排、管理和考核,切实提高实践环节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资源以及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各自优势,构建学校理论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有机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 以企业中的工程项目和技术创新为依托,通过理论研究与工程实践的有机融合,培养创新、应用型人才,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四条 实行"双导师制",本部导师为主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负总责;企业导师为副导师,负责研究生在实习阶段的思想政治教育、生产实习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首先推荐研究生到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实习。研究生也可以到本人或主导师自己联系的企业进行实习。
第六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实习采用“揭榜挂帅”方式,从而确保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和企业实践内容保持高度一致。每年实行2次“揭榜挂帅”。
(一)第一次“揭榜挂帅”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由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和生产实际,提出可供研究生实习的实习题目作为“榜单”,供本部研一学生的主导师“揭榜”。“揭榜”主导师可根据实习题目凝练出科学问题,与企业副导师协商确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题目和企业实习内容,保证实习内容与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保持一致。
(二)第二次“揭榜挂帅”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由研究院收集有意愿到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实习的学生的学位论文题目作为“榜单”,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企业副导师在充分了解学生学位论文工作内容的基础上,依据与自己工作内容的相关性进行“揭榜”。保证实习内容与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保持一致。学生的企业实习内容由企业副导师和主导师协商确定。
第七条 自主联系的企业实习也必须服从研究院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学生申请实习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认真参与正常教学科研活动。
第九条 所有实习的学生,必须向研究院提出申请,并提交《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研究生校外实践申请表》(附件1)。申请批准后,填写《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保障书》(附件2)。
第十条 凡未提交申请并获审核通过备案而离院实习的,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根据《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报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实践管理
第十一条 导师是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有责任了解研究生离院实习情况,掌握学生动态。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进入实习单位后,要求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工作,虚心好学,在实践过程中注意培养自己的职业道德及敬业精神;虚心接受企业导师的指导与检查,努力完成实践计划中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实习期间及时向研究院汇报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季度总结表》(附件3),经主导师签字后交到研究院教学管理部。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3日以内(包括3日)的遵照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三日以上必须履行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校外实践请假手续,填写《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校外实践研究生请假条》(附件4),写明请假事由,经副导师、主导师、教学管理部和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离开。假条一式两联,教学管理部和学生工作部各留一份。
第五章 实践考核
第十五条 季度考核。企业副导师每季度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季度考核表》(附件5),从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评价研究生在一个季度内的表现,并给出实习成绩,作为最终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实践结束后,学生需填写《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研究生校外实践考核表》(附件6),考核表由企业导师评价、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由校内主导师根据研究生实践成果及企业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给予综合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企业副导师在研究生实践培养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按照《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研究生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核算研究生实践指导工作量,并发放课时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
2021年12月5日
附件1
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研究生校外实践申请表
研究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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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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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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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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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类别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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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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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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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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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研究生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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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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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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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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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指导教师应能够在实习期间对研究生尽到监督、教育、指导职责,完成实习任务。 指导教师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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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导师意见: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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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留档。
附件2
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保障书
为保证实践过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实践目的,针对目前的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情况,学校和研究生在安全方面达成下列共识,并签订以下安全保证书:
1.此次安全责任的主体是研究生本人。
2.研究生在校外实践过程中,应主动与学校导师、企业导师保持紧密联系;应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信谣言,不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各种非法活动。
3.研究生在校外实践期间要注意饮食卫生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生活规律,严禁酗酒;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选择安全合法的交通工具;校外实践地点涉及环境恶劣、复杂的区域时,应了解当地气象、地理、治安等有关情况,尊重地方民风、民俗、执行地方政策法规。
4.研究生校外实践需填写《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研究生校外实践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行。凡未经审批自行开展校外实践的研究生,在校外实践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5.研究生校外实践期间,严格考勤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践单位从事任何与实践无关的活动。研究生擅自离开实践单位从事与实践任务无关的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6.在实践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实践单位、学校报告。
7. 参加校外实践的研究生,要定期向校内导师或负责教师汇报专业实践情况,发生特殊问题应随时报告,不得拖延;校外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应立即返校报到。
8. 研究生实践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企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事故的,由研究生本人依法承担责任,学校也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条款研究生应全面遵照执行。研究生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研究生本人负责。此安全保证书需经研究生本人签字确认,所在学院备案。
研究生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研究生校外实践季度总结表(学生用表)
研究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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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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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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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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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实践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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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起止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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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导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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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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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情况总结(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情况、实践技能提高情况、存在问题及不足等。字数不少于600字,可另加附页)
研究生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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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导师评价及成绩考核(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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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校外实践研究生请假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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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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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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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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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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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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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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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导师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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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师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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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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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
研究生校外实践季度考核表(企业副导师用表)
研究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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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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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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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起止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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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导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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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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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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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导师 对学生的评价 |
学习态度 |
□ 认真 □ 一般 □ 不认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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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纪律 |
□ 全勤 □ 缺勤 _______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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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能力 |
□ 很强 □ 一般 □ 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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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成绩 |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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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导师对学生本季度学习工作等情况的意见 |
副导师签名: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研究生校外实践考核表
研究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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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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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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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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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实践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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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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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导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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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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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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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情况总结(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情况、实践技能提高情况、存在问题及不足等。报告不少于3000字,请另加附页)
研究生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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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导师评价(研究生实践期间出勤情况、实习内容、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及成绩考核(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校外导师签名: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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