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研究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长春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本着安全第一、强化服务、监管到位的原则,结合研究院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空间条件、学生规模结构及中山市政府相关规定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院对被长春理工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长春理工大学学籍,并在中山研究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0.12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力争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用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力,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研究院期间依法享受但不限于下列权利:
(一)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业标准时,经长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批准后,获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学生在研究院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以研究生会等组织形式参与研究元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研究院研究生会同时接受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会的指导。
第七条 学生在研究院学习生活期间依法履行但不限于下列义务:
(一)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范、实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等工作;
(二)恪守社会道德、学术道德、职业道德。
第三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八条 研究院、学生双方应当共同积极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研究院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应积极配合研究院组织开展的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执行中山市疫情防控相关政策。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研究院管理规定,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条 研究院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研究院、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2号)。研究院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生应当遵守研究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研究生请销假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离校;凡涉及出境请假事宜,学生须向本人导师、企业导师、学生工作部申请审批,经研究院党委及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出境;出境前,学生应接受行前教育,入境后及时销假并应接受审查谈话。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研究院应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学生和研究院应共同维护学生公寓的良好环境和正常生活秩序,学生应严格遵守《长春理工大学学生中山研究院公寓管理制度》。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指导和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监督和规范学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作出仲裁;教学委员会依据中国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发挥指导、咨询和监督作用,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十五条 研究院执行学校导师负责制,学生应当严格遵照中山研究院、学籍所在学院、学校导师及企业导师四方面要求,认真参加、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类教育教学环节。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照实验室相关规定,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或终止实验项目;未经导师允许,不得传播、扩散研究院任何科研数据及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长春理工大学在行学生管理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助学金申报、违纪处分管理等相关工作办法依长春理工大学在行文件执行。